王浩宇為何被判賠償40萬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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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在107年爆料時任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黨部員工持有毒品,並批評時代力量包庇、掩飾,甚至強調「我講的話,我負責」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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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害人接獲檢方不起訴後,向王浩宇提告索賠及登報道歉,第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王浩宇爆料不實,判他應賠25萬元,並在《蘋果》等4報及王浩宇臉書刊登道歉啟事各1天。上訴後,高等法院在109年11月10日改判王浩宇應再給付15萬元(共應賠償40萬元及自10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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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人好奇的是,高等法院為何不採信王浩宇說法?賠償金額還往上增加?衞航特別下載高等法院判決書進行摘要分析(詳見表格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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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表格可知,王浩宇不是沒有查證,而是查證時,證人明明已經說「林姓黨工有非常大的機率不會被起訴,是被陷害」,王浩宇仍然繼續操作、張貼原告照片,使一般人可清楚辨識原告身分,而且強要指稱其涉嫌重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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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就是典型的「侵害名譽」,並導致原告受有精神上巨大痛苦,當然必須賠償、回復被害者名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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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案可知,隨意在網路上發表評論、對他人說三道四,固然非常方便又能搶聲量,但如果未經合理查證,將違法貶損他人名義,導致他人精神痛苦,尤其是公眾人物發言影響深遠,經常造成他人無法磨滅及難以回復的傷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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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向大家說明的是,受害人除可提告毀損名譽外,更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及登報道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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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圖一時的發言爽快搶聲量,可能會導致日後經常進出法院,甚至高額賠償。建議朋友們宜戒之慎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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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新聞圖片引自風傳媒